搜索  高级搜索  邮箱登陆 设为首页   繁體中文   English   纯文字版   WAP版 
欢迎来到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服务 >> 公文公告 >> 通知
浏览字体: 打印页面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0〕273号)
发布时间:2010-09-02

粤安监〔2010273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做好学习宣贯工作。近年来,我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建设项目死亡人数占非煤矿山死亡总人数的比重有增大的趋势。特别是去年乐昌市北乡镇大湾萤石矿在基建过程中发生一起一次死亡4人的炮烟中毒事故,教训深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通知》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有力举措。做好建设项目安全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中心工作。为此,各地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认真组织学习、强化宣传教育,准确把握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确保建设项目建设期安全生产。

二、落实建设项目地质条件工作要求。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要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达到《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91)规定的勘查程度,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地质勘查报告未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予以评审、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任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有关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和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时,应重点审查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是否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是否达到《通知》规定的编制要求。条件不符的,应要求补充完善。

三、明确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矿山开发项目,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矿山开发项目属于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精神实行备案。尾矿库建设项目应经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经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经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矿山建设项目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前应提交以上部门的立项(核准、备案)等有关文件。

四、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相关制度。实行施工单位进场备案制度。施工单位进场前应到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提交《施工单位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经材料合规性审查合格后,核发《施工单位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实行试生产备案制度。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有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可向县级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交试生产备案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

五、切实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建设项目。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批准的矿山开发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必须提交有关部门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尾矿库建设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文件。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二)继续抓紧做好已领证矿山履行三同时程序工作。列入《关于下达须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非煤矿矿山企业、修改安全设施设计、限期整改非煤矿山名单的通知》(粤安办〔2009119)、《关于继续下达须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修改安全设施设计非煤矿山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安监函201065号)名单的已领证矿山,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延期和3年换证前必须完成三同时竣工验收和修改设计,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否则,不予受理有关延期换证申请材料。

(三)督促在建矿山项目按期完成三同时竣工验收程序。列入《关于开展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专项督促检查的通知》(粤安监〔201060号)名单的在建矿山项目,应抓紧时间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并按本通知精神,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补充完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和施工单位备案登记。

(四)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基建超过6个月恢复建设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根据未完成工程量进行建设工期的重新复核,由评价单位对设计单位的复核建设工期、复产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评价,制定复产方案,出具《安全专项评价报告》后,方可恢复建设。

 

附件:1.施工单位备案申请表

    2.施工单位备案登记表

    3.试生产备案登记申请表

     

 

 

            

OO年九月一日

附件:1、施工单位备案申请表

附件:2、施工单位备案登记表

附件:3、试生产备案申请登记表

附件: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
杨 富   党组书记、局长
冯寿宗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黄霭珊   党组成员、副局长
邓卫民   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晓涛   副局长
黄 晗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健生   党组成员、派驻局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邓伟风   党组成员、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杨小垣   副巡视员
林天遂   副巡视员
陈桂成   副巡视员
章云龙   主任(副厅级)
公告(2011年第19号)[09-01]
公告(2011年第18号)[08-30]
公告(2011年第17号)[08-25]
公告(2011年第16号)[07-29]
更多...   
省市安监系统 地市安监系统 省直部门 直属单位 政府部门网站 国务院部门网站
天津 福建 湖北 江西 辽宁 吉林
河南 上海 浙江 江苏 山东 北京
黑龙江 陕西 四川 广西 安徽 湖南
广州市局 深圳市局 珠海市局 佛山市局 韶关市局 梅州市局
惠州市局 汕尾市局 东莞市局 中山市局 江门市局 湛江市局
茂名市局 清远市局 潮州市局 揭阳市局 云浮市局
 省府办公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民族宗教委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外经贸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审计厅 省国资委 省地税局 省环保厅 省广电局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林业局 省海洋渔业局
 省质监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安全监管局 省知识产权局 省旅游局 省法制办
 省外办 省侨办 省监狱局 省劳教局 省中医药局 省人防办
 省打私办 省新闻 省台办 省保密局 省信访局 省金融办
 省参事室 省驻京办 省驻沪办 省科学院 省社科院 省农科院
 省发展研究中心 省档案局(馆) 省地方史志办 省成套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
中央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 河源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阳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人民政府 茂名市人民政府 肇庆市人民政府 清远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云浮市人民政府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 旅游局 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知识产权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宗教局 参事室 国管局 预防腐败局 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新华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发展研究中心 行政学院 地震局 气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监会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台办 新闻办 档案局 信访局
粮食局 国防科工局 烟草局 外专局 海洋局 测绘局 民航局 邮政局 文物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煤矿安监局 密码局 航天局 原子能机构 国家语委 国务院扶贫办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版权所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
电话:(020)83160888(24小时值班)  传真:(020)83160800,83168417(24小时值班)
邮箱:ajj@gdsafet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