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安监〔2010〕273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做好学习宣贯工作。近年来,我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建设项目死亡人数占非煤矿山死亡总人数的比重有增大的趋势。特别是去年乐昌市北乡镇大湾萤石矿在基建过程中发生一起一次死亡4人的炮烟中毒事故,教训深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通知》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有力举措。做好建设项目安全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中心工作。为此,各地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认真组织学习、强化宣传教育,准确把握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确保建设项目建设期安全生产。
二、落实建设项目地质条件工作要求。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要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达到《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91)规定的勘查程度,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地质勘查报告未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予以评审、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任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有关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和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时,应重点审查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是否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是否达到《通知》规定的编制要求。条件不符的,应要求补充完善。
三、明确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矿山开发项目,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矿山开发项目属于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精神实行备案。尾矿库建设项目应经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经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经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矿山建设项目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前应提交以上部门的立项(核准、备案)等有关文件。
四、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相关制度。实行施工单位进场备案制度。施工单位进场前应到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提交《施工单位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经材料合规性审查合格后,核发《施工单位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实行试生产备案制度。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有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可向县级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交《试生产备案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
五、切实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建设项目。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批准的矿山开发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必须提交有关部门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尾矿库建设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文件。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二)继续抓紧做好已领证矿山履行“三同时”程序工作。列入《关于下达须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非煤矿矿山企业、修改安全设施设计、限期整改非煤矿山名单的通知》(粤安办〔2009〕119号)、《关于继续下达须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修改安全设施设计非煤矿山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安监函〔2010〕65号)名单的已领证矿山,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延期和3年换证前必须完成“三同时”竣工验收和修改设计,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否则,不予受理有关延期换证申请材料。
(三)督促在建矿山项目按期完成“三同时”竣工验收程序。列入《关于开展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专项督促检查的通知》(粤安监〔2010〕60号)名单的在建矿山项目,应抓紧时间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并按本通知精神,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补充完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和施工单位备案登记。
(四)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基建超过6个月恢复建设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根据未完成工程量进行建设工期的重新复核,由评价单位对设计单位的复核建设工期、复产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评价,制定复产方案,出具《安全专项评价报告》后,方可恢复建设。
附件:1.施工单位备案申请表
2.施工单位备案登记表
3.试生产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